據悉,從2011年起,我國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享有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多項稅收優惠政策。
為鼓勵企業運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加大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工作力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我國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兩部門在通知中明確,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
通知同時明確,要享有上述營業稅和增值稅優惠,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規定的技術要求;而且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應符合《合同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等規定。
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方面,通知指出,如果節能服務公司同時滿足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節能服務公司投資額不低于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投資總額的70%等多項條件,其實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凡是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首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首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外,節能服務公司以及與其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業,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有關資產的企業所得稅也享有優惠政策。